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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开始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措施

2012-01-11

  从广西法制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从2012年1月1日起,将正式施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  1987年国务院制订的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,由于该法规颁布时间早,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。新的《办法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,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;同时,还规定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、公安、城乡规划、国土资源、交通运输、工商、林业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、电力设施产权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。

  亮点一:卖废旧电力设施要出示身份证

  新《办法》规定,禁止非法出售、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。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。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,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,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、数量和规格,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。发现有赃物嫌疑的,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。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,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,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新《办法》规范了电力设施保护措施:按照电力设施的不同类别,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区;在电力设施的一定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,应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,提出安全防护方案,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。同时,规定不得从事危险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的19项行为,如擅自进入发电厂、变电站等场所,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、擅自拆除沿墙线或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等。

  亮点二:公告后抢栽植物、抢建房子将不予补偿

  据悉,在现实中,经常会出现电力设施与其它公用设施相互妨碍的情形,如电力设施与房屋、铁路、公路、城市道路、邮电、广播电视设施及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现象,以及电力设施与农作物、市政绿化等互相妨碍的问题较为突出。

  就此,新《办法》作出了明确规定,如规定建设电力设施项目时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。公告前,已有植物、建筑物、构筑物需要修剪、砍伐或者拆除的,电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,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公告后,电力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砍伐或者拆除保护区内抢栽、抢种植物或者新建、扩建建筑物、构筑物,不予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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